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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5--84分。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七)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64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服务态度差,方法简单粗暴,群众评议差,或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告诫处理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有拉票、串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七)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八)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九)量化考评或群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获得省级以上人事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联合表彰的综合性的先进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单位优秀比例既符合20%条件,又符合12%条件的,按12%确定优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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