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委组〔2007〕111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
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结合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有关等次及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相关处室联系。
今后我市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我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市直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直、镇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对市直机关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