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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企业年金的缴费可按月、季度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不得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企业为职工支付(含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的企业年金,应在企业缴纳时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各种原因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

  六、企业应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机构作为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七、已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运营管理,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进行保底承诺,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投资运作。

  八、企业年金计划正式生效后,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财务报表(首次报送时间为计划生效的次年3月底前)。受托人受托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应同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九、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不得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得同时担任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十、企业年金方案与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相关事宜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的规定办理。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年金方案申报表》,国有企业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受托人应同时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申报表》。

  十一、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或主要条款变更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O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年金方案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发生变更的,需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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