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奖金兑现工作。
第十三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发放、领取以及登记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将举报奖励情况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造成泄密以至损害举报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时间
| |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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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单位名称或被举报人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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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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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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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查处落实情况
|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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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等级
| | 建议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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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领导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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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资金
|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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