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级: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
(二)B级: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三)C级: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确定举报有功等级,并在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后,分别按A、B、C三个等级给予500、200和5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特大违法案件的举报,按照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00、1500和1000元的奖励。
除前款所规定情况,市劳动监察支队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案件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投诉、申诉案件以及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关于举报事实的调查核实
(一)市劳动监察支队受理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查实的违规事实,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对举报不实或无法查实的举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应及时通知举报者。举报者查清事实或补充资料后可以再次举报。
第九条 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登记在先的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一个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有留下真实有效联系方法的,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提供身份证明,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