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四十二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五)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四十三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六)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违反《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七)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八)参保人员违反《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九)参保人员违反《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
第六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举报证据的确凿程度、线索的价值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A、B和C共3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