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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8〕34号)要求,决定从2008年起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和幅度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实际纳入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2007年的货币标准1200元/人年提高到货币标准162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生活费由100元增加到135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幅35%。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逐步提高。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排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区要结合此次提高标准工作,对辖区内的农村五保对象逐人逐户进行一次再摸底、再排查。特别是对新申请“五保”的人员,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保障条件,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建立农村五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备案和健全档案,及时掌握人员变化情况。村级要有五保对象花名册,乡镇要有五保对象备案、档案,市、县区要建立五保对象备案、档案和数据库。

  (二)落实资金,严格“按标施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区要根据新标准和五保供养人数足额落实供养金,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要按照《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网点采取社会化方式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村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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