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房屋倒塌农户本人需向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证明和相关材料。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灾民房屋重建规划和土地划拨证明。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贷款户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贷款授信、审查及发放等工作。
(三)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在其自筹(有)资金、与政府救济补助资金达到房屋重建成本40%以上的,不足部分相关行社可给予贷款支持,但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6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行社综合各种因素后自主确定。
(四)贷款利率。房屋倒塌农户的建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贷款形式。相关行社要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全力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灾农户提供贷款支持。
1.对评定为信用户的农户,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程序办理。
2.未评定为信用户的农户,如贷款申请人有偿还能力,可采取农户联保、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3.对无自有资金且无还款来源的房屋倒塌农户,其房屋重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其村组统一组织建设简易住房。若资金有缺口,在落实了可靠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条件下,可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六)信贷管理。各行社要按照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要求,强化贷款“三查”制度,完善贷款手续和信贷档案。对房屋倒塌农户的贷款要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按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做到放的出,收得回。
四、资金配套
房屋倒塌农户的房屋重建所需资金,采取农户自筹、政府救济补助和信贷资金支持“三结合”的方式解决,做到农户自筹、政府救济补助与行社信贷资金配套使用,信贷资金要按自筹资金和政府救济补助资金到位的比例及建房工程进度同时分批发放、使用。
五、联动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倒塌农户灾后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壮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建立农村地区灾后重建资金绿色通道。目前,抗震救灾已进入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量大,为壮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凡各项救灾资金、支农资金一律要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专户储存,人行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提供便利,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救灾信贷支持的资金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