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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市、县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经办、分帐核算、定点就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市11个县区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居民人数达到24万人,参保率达到60%。2009年1月1日,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过3年的扎实工作,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体城镇居民。通过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2008年2月底以前向省政府提出试点申请,成立领导小组。完成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构成调查,及基金筹集等基础性测算工作。

  (二)2008年3月31日前草拟完成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

  (三)2008年4月1日至4月20日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对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10日左右修订完善后提交市医改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意见修改定稿后在4月20前报省政府批准。

  (四)2008年4月1日至4月20日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包括社区、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网络规划、经费预算、证卡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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