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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行使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仲裁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仲裁员除名。

第五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依法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补贴经费;(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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