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选;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六)
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三)负责
仲裁法的宣传、仲裁员培训及仲裁业务的拓展工作;(四)与国务院法制办仲裁处、中国仲裁协会及西部仲裁联络人单位的联系工作;(五)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专门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本委咨询促进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法律、经贸、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
仲裁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聘任。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