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已经汉中仲裁委员会2008年7月17日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汉中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汉中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由副主任兼任。主任授权秘书长履行主任职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提名,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参加。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需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