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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切实掌握应落实人数和已落实人数,全面准确反映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伤残等级问题

  1、各区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办[2005]199号)的规定(含因战、因公旧伤复发医疗费)予以保障。7-10级残疾军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旧伤复发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2、要认真贯彻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省政府批转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文件精神,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所需经费按厦府[2007]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各区要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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