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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3、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中失业但尚未到退休年龄的,个人缴交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途径帮助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4、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地税部门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地税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6、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我市规定的现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缴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

  3、对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各区应通过多种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5、对企业困难无力缴费参保和个人难以承担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体系,享受医疗救助保障待遇。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

  1、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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