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对生活困难和年龄偏大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实现就业、或已通过灵活就业但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50”人员,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居民缴费性的公益性岗位和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腾出的后勤编外岗位要给予优先安排,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4、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主动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四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计算。从办理完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 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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