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厦劳社〔2008〕29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市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字[200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66号)精神,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以下人员: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三)城镇复员士官;
(四)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五)残疾军人;
(六)1954年10月3 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
(七)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七类对象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地税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已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地税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地税部门接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培训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访台账,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