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函[2006]4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建规[2003]47号),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条件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含考核认定和特许),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提出初始注册登记申请。
2.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办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手续。
3.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办理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手续。
二、注册登记材料
(一)注册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至申请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二)登记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作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申请人可在指定的网站上,按指导方法下载并免费获得申报软件,进行个人注册登记信息的录入,生成申报数据。
2.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连同申报数据包交给所在单位汇总。
3.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汇总软盘及相关材料于2006年12月8日前报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
四、其它事项
1.各类表格个人情况栏目内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打印的表格相应栏目内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