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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燃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梅州、清远、茂名、珠海等城市部分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没有“进站须知”和“严禁烟火”标牌,生产区内既没有环形消防车道,也没有尽头式消防车道,生产区内有明沟,有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杂草和植物。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布局不合理,依然存在销售黑点

  汕尾市城区部分销售点设置在多层居民楼楼下,瓶库与办公室相通;清远、肇庆市城区销售点布局不合理,对无照经营销售点查处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五)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尽管省建设厅已经多次要求燃气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和人员的管理,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本次督查过程中,依然发现个别企业未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分级目标,未配备专职安全员,上岗证书的工种不全,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执行不严。大部分城市的燃气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缺少针对性;应急预案演练次数少,以单项演练为主,综合性演练少。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针对目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县、镇一级的燃气站点及城市中心区、建筑和人口密度相对较高地段的销售点,严禁在居民楼下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已经设置的要尽快搬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发现安全隐患多以及本次安全检查中省、市先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至今仍然未落实整改的站点,要发出停工通知书,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新《规范》是于2006年11月开始实施的,各市要对照新《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和项目(站点)的设施配置、防火间距和安全管理等内容逐一对照检查,发现与新《规范》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因历史等原因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企业和项目要进行汇总,拟订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整改前,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安全补救防范措施。

  (三)当前我省城乡各地存在大大小小的燃气销售点、经营网点近2万个,布点凌乱、名称不一、规模不一、设施简易、管理松散,安全隐患大。各市要尽快完成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布局规划,按照新《规范》要求严格审查新设供应站的选址。年底前,各市要对辖区内手续齐全的、合法的燃气销售点、经营网点统一按照新《规范》中供应站的标准(共分三级)进行归类,分别归入相应级别的供应站,按照供应站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对达不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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