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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3号)精神,为确保《条例》在我市全面、正确、顺利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市直各行政机关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暨政府网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刘亚那 市政府秘书长

  召 集 人 
  王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王银珠 市监察局副局长

  贾仲升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白清琦 市法制办主任

  王志富 市教育局副局长

  高文斌 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 刚 市人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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