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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D”代表“汕头市”等。

  (3)已进行初次登记的起重机械,必须把起重机械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以塔式起重机为例,应喷涂或书写在基础节1.5m以上的位置(横向或纵向均可)和司机室的外侧面(横向)上,字型的大小在保证编号整体完整性和显眼的前提下采用最大的字型。

  (三) 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初次登记的受理部门申请注销统一编号,并从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受理部门确认核实后,收回并注销统一编号。

  (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初次登记的,应当立即停工,限期登记。

  二、安装告知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申请表;

  (二)《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五)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三、使用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三)《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四)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受理部门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在《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将登机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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