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县一级农业部门要整合内部资源,尽快建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实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作好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核定工作。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满足必要的执法装备配置;要将执法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11)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要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为载体,建设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12)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站和查询电话系统,使之成为我市农产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发布的平台。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以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和资源互通共享,方便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13)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农业、畜牧、水利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和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产地环境监测监管、“三品”认证标志推广和使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公布、生产环节不合格农产品处理以及产地、市场自检业务的指导和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
(14)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和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批发市场落实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召回制度,并对抽检出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会同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制定和发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商务部门要负责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农产品流通企业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编制、人事、药监、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