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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延政发〔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认真实施。市政府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了《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作中还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够强、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滞后、市场准入制度推行不力、监管工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1)各级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以农产品市场经营者、监管工作人员和生产农户为重点人群,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2)注重宣传效果。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免费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发放。

  二、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步伐

  (3)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把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以苹果、大棚蔬菜、畜禽养殖为重点,尽快研究制定各类农产品生产标准,并颁布实施。各级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指导培训和推广普及工作。各县区都要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为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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