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审核拨付。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按照认定移交学校及人员,核定拨付补助经费的原则和移交所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意见。各县区依据市移交办关于移交学校及人员的批复和市财政局、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有关移交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县区办同类学校、同类人员,核算、审核、申报补助经费,经市财政局审定后,以基数的形式下达所在县区。补助经费到位后,企业与所在县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从协议书签署之日起,将移交学校、人员列入县区行政管理序列。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在职教职工,在改制中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移交时扣回。
2、按照“先移交、后核定编制”的原则和市移交领导小组确认的学校和人数,按照延安市编办《关于市属企业办中小学分离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的编制核定意见》,申报编制核定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计入本县区教职工编制总数。
3、按照“确保教育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和“无偿划转的原则”。根据延安市国资委关于《延安市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县区管理资产划转实施办法》,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的资产,以签署协议基准日成建制整体划转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延安钢厂和延安氮肥厂办的2所中小学校,在承包办学期间,个人投资形成的不可分割的153.6992万元(延安钢厂20.8535万元,延安氮肥厂132.8667万元)非国有资产,根据企业与投资人达成的补偿协议,由延安钢厂给投资人补偿18.8535万元,由延安氮肥厂给投资人补偿121.5011万元。将形成的资产收回企业,在移交中一并划转宝塔区政府。所有整体移交的学校占用的土地,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延安钢厂、延安氮肥厂已关停多年,无力支付个人投资补偿经费,为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从市改制经费中借支予以解决。
4、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中小学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67号)精神,分离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市属企办学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接收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移交协议签署之日发放的标准确保发放,现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应转移到县区发放。移交县区的企办中小学离退休人员不再参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不再负担统筹外费用,对低于县区待遇的补差部分,按照市财政核定的补差标准,由所在地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发放,市财政全额转移支付。离退休人员移交县区后的增长部分,按市财政局《关于延安市市属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后经费补助办法》规定办理。移交县区后新增退休人员,统一纳入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管理,由地方政府全额发放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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