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8〕35号)
宝塔、富县、黄陵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延安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2005年启动该项工作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为了加快办理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分离移交企办学校的基本原则
为了确保市属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办中小学)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在移交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边算帐、边移交的原则。根据市移交领导小组认定的学校和人员,各有关县区政府按所办的同类学校、同类人员,核算公用经费,套改工资福利待遇,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二)确保教育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移交过程中不得转移、隐匿资产,不得平调、挪用学校资金,不得突击提干、进人、花钱购物等,按现状整建制移交。
(三)先移交、后定编的原则。企办中小学移交县区管理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情况重新核定学校编制,落实移交人员编制,确保移交人员平稳过渡。
(四)确保稳定的原则。各县区接收机构,各企业、学校及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学校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二、分离移交市属企办中小学及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省、市关于分离移交企办学校及人员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市属企业分离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学校及人员。
(一)移交企办中小学校
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校。
(二)移交人员
1、在职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