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和乡(镇)规划: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和乡(镇)规划审查和论证,并完善规划成果。(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
(五)规划成果上报审批
1、市级规划:2009年12月初上报省政府。
2、县级和乡(镇)规划: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20日市级组织评审验收,修改后县级规划报省政府审批。
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成果编写完成后,报省政府审批。
乡(镇)规划成果缩写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规划经批准后,最后公布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我市领导小组见附件)。
(二)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严格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地指标与空间安排不衔接,各级规划变相扩大上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整治复垦耕地不落实等问题。
(三)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应由各级政府列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基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协调到位,确保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市级土地规划修编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工作需要拨付。县级(含乡级)规划编制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
(四)责任措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分别验收,统一考核。
(五)抓好指导培训。市上聘请专家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我市各级规划工作成果进行评审和咨询,加强规划技术指导。各县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规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为规划修编和实施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