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销售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宁价工〔2009〕96号)
各管道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销售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 京 市 物价 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南京市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
销售价格与气源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与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销售价格联动办法(以下简称气价联动)。
一、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销售价格实行气价联动,即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随着气源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气源价格的变动按照金陵石化、扬子石化平均挂牌价格为准。
二、气价联动价格以2009年1月气源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
三、气价联动每半年为一联动周期。若半年平均气源销售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若半年平均气源销售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时,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但可转入下一个联动周期累计。
四、气价联动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上期平均气源销售价格+平均经营费用+基本利润+应纳税金)×2.46
1、销售价格的计价单位为:元/立方米,尾数保留到角。
2、上期平均气源销售价格指:金陵石化和扬子石化两厂的液化石油气半年平均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