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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强化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用地量明显增大,但宽打宽用、粗放利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紧张与土地利用的粗放浪费同时并存,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实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势推进,务求实效。
  (一)认真把好建设用地审核关,严格建设用地供应条件。要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控制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实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审查,认真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明确项目总投资及土地、厂房、设备等各类投资构成。国土资源局要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关,严格区分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项目的供地条件,对限制类产业项目要严格预审条件,对禁止类产业项目不得办理预审许可。对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以市场调节需求。严格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以土地价格杠杆来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价格高低来调节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要符合规定程序,坚决防止严重背离价值、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加强土地出让金的规范管理,不得拖欠,不得减、缓、免,也不得变相返还或垫交。
  (三)合理确定出让宗地规模,提高投资强度。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要合理。对于用地量较大的项目,可以一次规划,但不要一步到位,以项目的实际投资程度分期、切块供地,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要提高投资强度,省级开发区工业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50万元/亩,重点镇和工业集中区应在120万元/亩以上。对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而只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四)强化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以闲置土地定性征收闲置费,直到追加的投资达标为止;对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于闲置土地问题未处理到位的地区,不考虑安排任何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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