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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建办设函[2008]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

  全省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多数认定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就延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对象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审查机构在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施工图审查,应申请延续认定,领取新的认定书。凡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认定的各审查机构,均可在有效期届满日前30日至60日内申请延续认定,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颁发新的认定书。

  二、延续条件

  建设部新颁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通知印发)对工程专业设置作了新的规定,审查机构资格条件中的审查人员数量按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数量配备表》(附件1)确定,不少于该表规定的数量。

  三、申报材料

  提交新版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2)2份及其电子文档(光盘)1份。申请表及其填表说明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施工图审查栏目下载,表中内容应当填报齐全。

  四、申报时间

  原认定书有效期2008年6月16日期满的,于2008年5月30日前提交申请;原认定书有效期2008年6月16日后届满的,于认定书有效期满日前30日至60日内提交申请。未按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审查机构申请延续认定的,先将申报材料报送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厅认定。

  六、认定办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申请表“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省建设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延续并颁发新认定书(新认定书有效期3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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