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通知
(汉政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积极抢抓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不断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大力改善对外通行条件和能力,全市交通严重滞后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促进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和展示良好的对外形象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但是,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过程中,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部分县城、集镇过境段违法建房现象尤为突出,加之部分群众借“5·12”地震灾后重建的名义在公路沿线乱修滥建、乱堆乱放,严重侵害公路路产路权,影响公路效能发挥,制约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为此,现就清理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法规,严格依法清理。按照《
公路法》和《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或护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平川地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山区国道不少于15米,省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3米。规划和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进行,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不少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行动,严格按照《
公路法》和《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公路沿线乱修乱建乱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建立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房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城建、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必须按照《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地震灾后重建驻村帮扶组无权替代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各级政府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公路沿线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审批关。从即日起,严禁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如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拆除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