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8〕33号)
汉台区、城固、西乡、勉县、略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
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十天高速)是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一条横向联络线,是陕南的公路大动脉,也是我省“三纵四横五辐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及我市公路网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该项目建成后,将与境内的西汉高速实现快速连接,对于确立我市区域交通枢纽地位,加快沿线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十天高速汉中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北线陕西境安康至毛坝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建设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