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粤建安函[2008]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做好我省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各项组织工作,根据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8]268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08年6月在全省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组织工作
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在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活动,广泛动员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切实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省建设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由安全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厅安全管理处。
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30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6月8日(星期日)为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服务咨询日暨安全生产南粤行启动仪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下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推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