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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五项配套规定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五项配套规定的通知
(汉政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汉中市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5项配套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8〕116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县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做好宣传引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经办、分账核算、乡镇(社区)登记、银行缴费、逐步推进,即:统一参保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管理;

  (四)坚持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七)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八)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8年起全市普遍推开,当年参保率达到60%,2009年参保率达到80%,2010年基本覆盖全体城镇居民。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28元,市、县区财政各6元)。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70元,省级财政49元,市、县区财政各10.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28元,市、县区财政各6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参保,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45元,省级财政31.5元,市、县区财政各6.75元)。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少年儿童的财政补助资金除中、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列入预算,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征缴。

  (一)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为其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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