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