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