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条件和考核指标。在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技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明确提出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评审市科学技术奖等创新奖项应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拥有作为重要指标。
(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投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自主品牌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鼓励、支持金融和风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投入力度;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推广知识产权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促进对中小企业重点知识产权项目的产业化,形成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建立“三审合一”制度;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或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存公证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专家顾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典型司法案件数据库等。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和装备,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交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十三)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鼓励行业、产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组织,支持和引导其开展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增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十四)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福州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制度,对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人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处置国有资产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