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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8]58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2008年7月1日起各市、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房地产登记簿。

  二、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我省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为规范我省各市、县房地产登记簿设置和管理工作,我厅编制了《房地产登记簿》式样。《房地产登记簿》按派出所门牌号或项目幢号建立登记簿册,记载各个房屋基本单元的基本情况、权利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以及共有部分情况。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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