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监督工作失职,导致所监督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 安监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二)监督业务知识;
(三)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四)监督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四条 安监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监督工作成绩突出,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因监督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安监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执法,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3、不认真履行安监机构规定的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所监督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予指出并落实整改的;
4、因监督工作失误导致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安监机构和安监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机构考核结果函告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申领、更换《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安监机构,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建议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安监机构限期整改。
安监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省建设厅将组织重新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建议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七条 考核为不合格的安监员,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建议安监机构对其作出调离岗位的处理,参加省安监总站组织的安监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