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核并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条件(一)、(二)的限制。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一般安排在偶数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省安监总站负责对地级以上市安监机构和安监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安监机构和安监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安监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二)重点抽查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所监督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随机抽查安监员的业务知识;
(五)随机抽查不少于二项在监工程的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安监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工作效果突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本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未超标,机构各项基本条件全部符合考核要求的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工作职能,考核内容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四)考核内容达到“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机构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的;
2、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