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