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8]5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办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核查开工条件时,应审查工程项目的各类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要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契机,依据《办法》的要求,在7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专项检查,一是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企业以及二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外省及本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是重点检查在建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办法》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在7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厅安全管理处。对整改不力的施工企业,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