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8]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城管、水务、园林、环卫)局、房管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评审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将评审材料递交单位人事部门,由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高评委会(广东省建设厅)。
(二)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广东建设大厦五楼,电话:020-86585561转。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执行文件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
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
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6.《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7.《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
省外来粤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