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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六)受理群众关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上访;

  (七)督察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 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五条 督察员从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科研和设计单位的在职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遴选。

  督察员兼职从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督察员要妥善处理好巡察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做到既不影响本职工作又确保巡察工作质量。

  第六条 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从事城乡规划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督察员人选,商省人事、监察部门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曾在地方政府(部门)任职或与地方政府有利害关系的督察员,不得派往相关城市进行巡察。

  第九条 对在巡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共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督察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人事、监察部门对督察员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 督察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巡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督察员的巡察工作应接受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督察员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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