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建珠字[2008]62号)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以便我厅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后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实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和《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5]76号)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要求,根据《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向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派出督察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察,进一步加强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察员巡察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第三条 督察员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在不妨碍、不替代所巡察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巡察内容
第四条 督察员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