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要健全混凝土收货管理制度,把好进场质量关
(一)施工企业应向有资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定购商品(预拌)混凝土,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施工企业应按批次向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取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三)施工企业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
(四)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现场浇注、试件制作养护、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商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可根据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的问题随时对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
附件: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或换发的相应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员证方可上岗。
2.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3.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5.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3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