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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建管函[2008]22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五)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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