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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8]248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评审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将评审材料递交单位人事部门,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高评委会(广东省建设厅)。

  (二)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广东建设大厦五楼,电话:020-86585561转。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执行文件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

  2.《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

  省外来粤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1. 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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