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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划定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分工

  划定区域绿地是一项涉及省、市政府,多部门协作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互配合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由省建设负责牵头、统筹,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协商解决划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建设厅:牵头组织、部署划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牵头制定《区域绿地划定技术要点》;组织、指导各市进行具体的划定工作;负责汇总、协调各地级市的区域绿地方案,形成珠江三角洲的整体区域绿地方案;牵头制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规划管理办法》;提请省政府召开《珠三角规划》联席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划定工作的重要问题;办理各市划定成果的审查和公示。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区域绿地的具体划定工作。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本市相关规划,参与制定《区域绿地划定技术要点》;落实《区域绿地划定技术要点》对本市区域绿地划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市的区域绿地方案;组织或参加区域绿地划定工作的专题会议,参加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联席会议,并按会议要求完善本市的区域绿地方案,形成最终成果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按省政府的批复进行实地定线和立标;按照《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和公布本市区域绿地的规划管理办法。

  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海洋、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参与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负责提供部门有关资料,配合省建设厅开展调研和制定《区域绿地划定技术要点》;按各自的职能,对珠江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地区以及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等各类型区域绿地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意见;协助指导各市开展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参加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联席会议,参与审查各市的划定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参与确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的整体布局方案和制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绿地规划管理办法》。

  三、时间安排

  (一)调研和纲要阶段

  2008年8月底,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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