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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鼓励汽车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并在住房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由汽车企业聘请的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授及正高职高工、高级技师等),根据其贡献大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汽车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予以出让,对建立汽车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府设立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三年内每年从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汽车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技术创新补助。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汽车企业生产经营协调服务机制,将汽车企业列为电力、燃油和天然气用户重点保护单位,优先保证区内汽车制造企业对运力的需求。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为汽车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协调金融机构优先授信,提供贷款,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汽车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创国家汽车驰名商标品牌、引进国内知名汽车、与国内知名汽车品牌联合、挂靠国外知名汽车制造商的企业,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按照自治区争创世界名牌和中国名牌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治区对企业在本地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专利申请费和年费补贴。积极推进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严格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将区内改装、组装、生产地各类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购买自治区内改装、组装、生产的各类汽车。凡在宁夏落籍的用户,实行一站式办理,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自治区外用户购买本自治区生产的汽车,均可在自治区内落籍,享受自治区内用户同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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