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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区投资建厂或设立汽车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应当贯彻国家的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立足于全国汽车产业链布局,发展有前景的与汽车产业有关的各个环节,与汽车制造业发达省区和周边新兴汽车制造业省区的汽车制造业形成良性互动,做到拾遗补缺,同时,鼓励引进整车生产企业,提升我区汽车产业档次,争取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向本自治区引进各类汽车工业项目或资金。对引进项目或资金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给予鼓励。

  第十条 对在宁夏落户的汽车企业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对汽车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予以五年免征。优惠期满后,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全部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产品的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汽车制造业项目进口所需设备所应享受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汽车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的,按照《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从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扶持,自治区级的30万元,国家级的累计100万元。

  第十四条 汽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五条 汽车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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