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科学制定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城市居民住宅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标准和有关规定,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预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的,调整后重新确定的预留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四、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将文化设施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保障基层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禁止擅自变更基层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禁止挪用、占用基层文化设施,政府投资兴建的基层文化设施被挪用、占用的,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收回,并恢复其文化服务功能。禁止随意拆除基层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实需要拆除的,应该在原址建设,确实不能原址建设的,必须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五、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地方立法,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做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建立健全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考核等配套管理办法,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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